经典诗歌

    纪委问责应做到三个“亮剑”


    时间:2020-07-11  来源:  作者:  浏览次数:


    纪律委员会问责应实现三把“亮剑”

    最近,中共中央发布了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号文件,明确规定了六种问责情况、七种问责方式、谁问责、谁问责、终身问责,使问责工作有章可循。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标志着党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,再次发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。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,权利必须伴随责任,责任必须承担,违约必须调查。王岐山同志在《人民日报》发表署名文章《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》时指出,检查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,是党章规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。

    那么,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征程中,如何用好问责的“利器”?笔者建议,纪委要有三把“亮剑”,分别在失职问责之前、期间和之后。

    提前“亮剑”,以便指导学习和教育到位。结合当前“两学一做”的学习教育,坚持教育第一、警告第一、预防第一的原则,加强党章和党纪的学习宣传,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精神的学习宣传,努力做到党章纪律内化、外化、内化。让广大党员干部,特别是各级党委、纪委的主要负责同志,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有权利承担责任,承担责任,追究责任,时刻警惕自己的权利和责任,知道自己的头上挂着一把剑,不敢尝试自己的纪律。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忠实地履行职责。

    “亮剑”这件事,让纪检监察和责任追究都到位了。党员、干部和公职人员都应该负责任、负责任、尽职尽责地保持土壤,而问责制是最有力的保证和最有效的促进。如果不追究责任,责任将是空洞的,相关的制度规范将成为“稻草人”。与其要求一次问责,不如动员数千次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把问责作为治党的利器,对山西崩溃的腐败、湖南衡阳的拉票受贿和四川南充的选举案件严肃问责。据统计,截至今年5月底,已有4.5万多名党员干部被追究责任,起到了很强的震慑和警示作用。坚持对违约提出问题,并严格问责。用力敲打板子,不要破例,留点时间,以免问责之剑生锈,形成破窗效应。

    事后,“亮剑”,以便善后工作可以跟踪到位。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报道问责对象,使问责成为一种教育;有必要建立一个跟进机制,坚持治病救人的原则,在不丧失问责效果的前提下,让问责官员改过自新,根据自己的表现东山再起,而不是被棍子打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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